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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09-18 浏览次数:852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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