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湖南千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正文

著名影星周迅注册商标却遭遇“周讯”,怎么办?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2-19 浏览次数:328
      商标最重要的作用是用来将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区别,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商标权人对其享有专用权。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最近,著名影星周迅把自己的名字注册成商标,却遭到了商标驳回。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是被别人申请的商标近似了。
著名影星周迅注册商标却遭遇“周讯”,怎么办?
       明星名字被抢注商标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相信大家已经听过很多,王菲,姚明等著名人物都纷纷躺枪。“周迅”遇上”周讯”会擦出什么样的“火花”。
言归正传,回顾事件。 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2014年12月,迅光年公司提出第15993085号“周迅ZHOUXUN”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或服务上。迅光年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周迅ZHOUXUN”商标是知名演员周迅本人的人名标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得到周迅本人的授权。
著名影星周迅注册商标却遭遇“周讯”,怎么办?
       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在驳回决定中,商标局提出了两件引证商标,一是第6199350号“周讯JOYSE”商标。该商标由自然人杨伟健于2007年8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4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手提无线电话机、电视机等商品上。
著名影星周迅注册商标却遭遇“周讯”,怎么办?
      商标局提出的第二件引证商标是第7879827号“周讯ZHOUXUN”商标。该商标权利人也是自然人杨伟健。杨伟健于2009年12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手提无线电话机、电话机等商品上。
    此后,迅光年公司因不服商标局对第15993085号“周迅ZHOUXUN”商标注册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迅光年公司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周迅ZHOUXUN”商标是知名演员周迅本人的人名标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得到周迅本人的授权。 “周迅ZHOUXUN”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99350号“周讯JOYSE”商标、第7879827号“周讯ZHOUXUN”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均不相同,不构成混淆性近似,即使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在实际使用中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而且迅光年公司已对两件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迅光年公司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等待两件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对该案进行审理。综上,迅光年公司请求对申请注册的“周迅ZHOUXUN”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此外,迅光年公司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维基百科、搜狗、必应等各大搜索引擎关于“周迅ZHOUXUN”的检索结果,均指向周迅;周迅本人授权迅光年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的授权书;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2000年至今各大网络媒体、周迅奖项、产品代言、专题报道、参加社会活动等的宣传报道;迅光年签订的关于周迅本人的演艺活动、公益活动、品牌代言、宣传策划等的服务合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至该案审理时,“周讯JOYSE”和“周讯ZHOUXUN”两件引证商标分别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其继续有效,现为在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周迅ZHOUXUN”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周讯”、引证商标二文字“周讯ZHOUXUN”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迅光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等商品上与迅光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申请商标“周迅ZHOUXUN”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不过,依据法律规定,迅光年公司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免费商标咨询:陈小姐:,专业顾 问免费为您解答商标问题。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