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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六大注意事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2-05 浏览次数:696
 商标转让作为商标权利取得的一种途径,其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所认识,由于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快、程序简单和权利稳定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倾向于以商标转让方式获得商标权。那么,在商标转让过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注册商标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在商标转让的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以书面协议约定,还应注意明确转让为有偿或者无偿,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

2、商标转让公证。

商标转让申请一般会要求提交商标转让人同意转让商标声明书的公证书原件,为保证商标转让顺利进行,缩短商标转让周期。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果未提交商标转让公证书原件,商标局会给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如果到期未补正或者不按照要求补正则转让申请会被不予核准或者视为放弃。商标转让公正并非强制性的,如果递交的转让协议没有瑕疵,可以不进行公证。一般而言,目前涉及注册商标转让需办理公证的大致有两类情况:

一是当事人之间因互不信任而依托公证机构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

二是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存在疑点,要求转让人提供公证书的。不过一般商标转让时都会一通递交公正文件,因为商标局有可能会让补交,造成转让办理时间延长2至6个月。

3、公证后撤回转让

进行公证后双方仍能撤回商标转让。是否公正与能否撤回并没有直接关联,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同意,转让商标都能撤回。撤回转让申请需要转、受让双方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盖章,也就是说,撤回转让商标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才可以,无法单方面进行撤回。

4、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如果对方不接受近似商标一并转让,该条款会给我们带来很大风险,因此前期不应给对方较大的款项。虽然对方无法单方面撤回转让商标,可是如果对方拒绝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话,向商标局递交的商标转让申请视为放弃。风险都是由于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原则带来的,我们要想规避风险,在定转让合同的时候近似商标就得一并转了。如果最后对方拒绝近似商标一并转让,造成商标转让申请视为放弃的话,我们会很被动。

5、商标转让完毕后,我们需要的保留的材料:

(1)有关本商标的全部文件原件:

商标申请代理委托书原件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原件

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原件

商标复审代理委托书原件

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原件

商标核准注册证原件

(2)本商标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原件:

商标转让申请书原件

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

商标转让合同原件

商标转让代理委托书原件

商标转让公证材料原件

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原件

商标转让核准通知书原件

6、核准转让需要的时间: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商标局大概在半年左右就可以核准,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才真正享有该商标专用权。现在转让的时间大致在半年到一年之间。

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都需要提供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盖章有效。如果材料都是真实的,并经过了公证,一般是没有风险的。

如果材料有问题,执照不行,或者公章不是原来的公章,就可能导致转让不成功。最好将转让协议及转让方所提供的执照和盖章进行公证,证明真实有效。

也就是说,务必要核实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盖章真实有效,在此基础上递交商标局后,等待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应该就会转让成功,一般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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