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报到:该标为第13277954号“零钱宝”商标,由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0月11日,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申请。给出的原因是与第12865491号“Q 零钱通宝 LINGQIANTONG”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6年6月23日,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结果不尽如人意。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大量文件证据。其中包括:苏宁官网零钱包使用截图,宣传海报等。用以证明该商标与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千弘商标转让网提醒您,商标注册有风险,请咨询正规商标代理机构。
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