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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2092

111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内容,该司法解释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哈利波特”……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

最高法明确: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行为将被严格限制。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最高法明确: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搭便车”这条路行不通,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据统计,此类案件自2001年商标法修正后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从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而2013年该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2161件,2014年更是增加到7951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受理一审案件7545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5501件,约占其一审案件的73%

将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属“其他不良影响”

《规定》中第五条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宋晓明表示,对于涉及姓名权的问题,这份司法解释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对姓名权的损害。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也是实践中非常受关注的问题。”宋晓明说,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据了解,新的司法解释将从2017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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