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的法律效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311
对于商标许可使用,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应签订3个月内,向商标局备案,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但是否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不到商标局备案就不具有法律效益呢?这无疑是不成立的,商标许可使用是民事主体自愿行为,不需经过他人批准,如果商标许可使用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因为商标许可使用自由,如果不经商标局备案,商标纠纷案发时,司法机关无从取证,因此,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则有利于执法机关掌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及时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许可使用时,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如果商标完全许可给他人使用,如该商标注册人又将注册商标转让,或商标名义变更,或商标自然消亡(如逾期未续展,或商标被注销等情况)商标被许可方不能再使用改注册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商标在发生转让、名义变更或被注销、撤销之后,商标许可方应告知被许可方停止使用该商标,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也就此终止。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免费商标咨询:陈小姐:,专业顾 问免费为您解答商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