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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一家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食字号产品,该公司在全国所有连锁店所用的商标是自己拥有的第44类商标,注册于2011年底,而另一家同行公司(以下称B公司)于2012年初也注册了此商标的30类,但从未在任何产品和门头上使用。我今年10月份开始使用此商标于宣传资料,A公司的产品包装的研制单位也提及此商标+香港的字样,但A公司有在香港注册过此商标+香港字样的公司。现在B公司在法院起诉我侵权和假冒该公司名义经营。请各们大师帮我分析一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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